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13浏览次数:502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明确教师职责,保证教学质量,使我院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学管理组织

第一条: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二条:系主任以及教研部主任在院长及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对教学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是教学管理实施的主要负责者。

第三条:系主任以及教研部主任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学任务,组织本系以及各教研部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对本系以及各教研部师资的培养培训和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安排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等。

二、教师

第四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对尚不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应拟定计划,参加学历进修,达到合格学历要求。

第五条教师要掌握相应专业技能,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应具备开设两门以上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能力。应了解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明确所任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具备教学研究的能力。

第六条每学年教师应完成252学时基本授课数,其教学工作量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评职、晋级及年终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鼓励“一人多课、一课多人”,一个教师至少承担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一门课程可以有多个教师进行选择。

第八条教师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实施学期教学工作的依据,是教学实施与管理的基本文件之一,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认真学习课程所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所任的课程在该专业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培养目标,认真学习课程标准并根据课程标准要求,拟定确实可行的学期授课计划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

第九条经审批的学期授课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课教师在执行学期授课计划的过程中,可根据教学实际(学生接受情况、理解程度、教学设施、实验条件等)对授课内容和教学实践适当微调,但调整前必须经系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及时间进行较大调整时,需经系部主任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才可实施。

第十条相同专业、年级的同一门课程必须执行相同的学期授课计划,不同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在教学内容、要求、课时、进度等方面相同或接近的,可使用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组织好课程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早退或提前下课,更不得缺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或调课,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停课或调课者,要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并落实补课时间。

第十二条教师因公、因病、产、婚、丧假,不能正常上课超过一周且短时间内不能上课时,可另行安排教师代课。代课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或教研部审核报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备好课是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前提。每一个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深刻理解课程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掌握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精选讲授内容,写出系统的讲稿或教案。教师的每一轮讲稿或教案都要补充或修改

第十四条同一课程任课教师应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要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十五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努力更新内容,探索新方法,要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专业课的主讲任务,一般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承担。

第十七条青年教师在主讲专业课程以前,应该写出该课程至少三分之二的教案,系或教研部主任签署意见、院长批准后方可正式上课。

第十八条新开课及首次授课的教师,还需在系或教研部内试讲,经系或教研部主任审核、院长批准后方能正式开课。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新开课主讲任务:

    1、不履行教师职责的;

    2、以往讲授效果差,督导及学生评价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3、受到学生联名要求撤换而不改进者。

四、系以及教研部

第二十条系以及教研部是学院开展课程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

系以及教研部的任务是: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规格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开展课程教学研究活动和专题研讨,定期交流教学经验,组织集体备课、教学观摩及相互听课等教研活动,认定任课教师的资格,督促检查教师完成教学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系以及教研部教研活动每月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系以及教研部工作计划由系和教研部主任按学期制定,经教学院长审批后执行。每学期由学院检查两次。学期结束前系及教研部主任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第二十三条为及时了解教与学的实际状况,系及教研部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节;对外聘教师应于开学第一周听课,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教师及学院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教学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学科和课程建设。对重点学科和重点课程应有计划地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科研和教学研究方向多出成果,带动教学改革的深入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加强系及教研部建设。要充分发挥系及教研部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督促检查系及教研部的工作计划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开展教学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学改革经验,保证教学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抓紧师资队伍建设。将提高教师思想和业务素质摆上议事日程。在搞好定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重视本院、中心学科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组织教师制订个人进修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制订本院中心师资培养计划,并落实到人,做到定方向,定任务要求,定措施,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进修,尽可能支持骨干教师参加专业对口的学术会议,教师外出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后均应写出书面汇报或在院务会议上汇报交流。鼓励或支持教师的科研活动,在项目科研经费申请及成果出版发布方面尽可能为教师提供帮助。

六、教学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要从教学规范、教学状况、课堂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方面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激励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要参照学校考核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综合考核、业务考核、奖惩等材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评职、年终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政法系教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