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13浏览次数:254

为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我院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等活动。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系主任、教研部主任及教学秘书担任,每届任期四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组织和开展各学科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2. 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3. 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项等。

4. 督促、检查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5. 审议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对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7. 审议学院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本章程自201391日起施行。原政法系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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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