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党组织生活会制度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02浏览次数:566

关于印发马克思主义学院党组织生活会制度的

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的组织生活”是指党员参加所在基层组织的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会等组织生活会。

第三条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学院总支(支部)委员既要参加所在党小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总支(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章党员大会

第四条党总支、支部每学期召开2~4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第五条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其他支委主持。

第六条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工作计划;

(二)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四)讨论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五)选举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六)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布置的任务;

(七)讨论总支、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凡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党员大会表决时,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三章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员和非党领导干部列席,听取意见。

第九条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其他支委主持。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完成。

(二)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三)研究讨论群众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意见,包括群众的思想倾向,如何做好针对性的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五)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选优秀党员。

(六)党章党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要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对需要决议的事项,要经过广泛讨论形成决议,并做好记录。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第四章党小组会

第十二条党小组生活会每月召开1~2次,各小组可根据支部的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开会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二)研究贯彻支部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并检查落实;

(三)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

(四)检查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讨论发展工作并对发展对象提出建议和要求;讨论发展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

(七)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提出建议;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

(八)讨论党支部布置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党小组会议前党小组长应将小组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准备,以保证党小组会的质量。

第五章民主生活会

第十五条党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总支(支部)书记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六条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每个党员都应遵循“团结 — 批评 —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七条民主生活会前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

第十八条党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组织纪律观念、艰苦奋斗、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检查、总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检查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与方法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党总支委员会主动接受上级党总组织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可邀请中层干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党总支(支部)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党总支(支部)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做出具体安排。

第六章组织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十五条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主持人、活动内容等要详细记入《党组织生活会记录簿》。

第二十六条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在3~6个月的,一般持党员介绍信,参加所到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假期间,离退休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但保留其党籍,待病愈后再逐步恢复其组织生活。

第二十九条党员在留党察看或停职反省或在整党和民主评议中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第三十条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第三十一条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第三十二条被学院聘用或来校学习进修的党员,可以参加党内组织的一般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党员无故2~3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提出批评,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4~5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应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应就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

第三十五条党支部每年要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同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三十六条各党总支(支部)应按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年度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每学期未应将组织生活情况及考勤情况在总支(支部)范围内通报。